四、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置对策
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尽管共有相互交叉、相互包含的部分,但在消防监督中其性质是不同的,因而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及手段。
(一)对火灾隐患的处置
主要是依法监督其整改,以防止养患成灾。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主要处理方式是:一是对一般火灾隐患分 类整改。对可以当场整改的如杂物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等一般火灾隐患可以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如安全出口数 量不足的,可以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整改火灾隐患的难易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火灾隐 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威胁公共安全隐患实施临时查封。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 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等五类情形,不及时消除可能严 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三是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 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 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重大火灾隐患确定后,根据目前现行的做法,一般根据 火灾隐患整改的难易度,分别报经省政府、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由政府领导督办、公安消防机构服务指导、单位积极整改, 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按期销案。
(二)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置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置主要是处罚,通过处罚来纠正、惩戒违法行为,达到警示、禁止他人再犯的目的。处罚同时,依法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情节及程序的不同,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分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类型。
目前《刑法》涉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有: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对违法违章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有关 规定,对违法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 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 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