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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导致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条文说明
 
8.1一般规定
 

8.1.1 原“规范”内容包括检查井、雨水口、进出水口构筑物和支墩,本规范内容涵盖了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纳入了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内容。
8.1.3 本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专业施工要求,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再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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