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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7.1.6、7.2.1、7.2.3、7.2.4、9.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6809—1997《钢质防火窗》。
    本标准与GB 1680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将术语与定义单列一章,给出了本标准涉及到的一些关键术语及其定义,便于更好地理解标准内容(1997版的3.1,本版的3);
    ——修改了防火窗耐火性能分类方法,1997版按甲、乙和丙分类,本版按“隔热性(A类)”和“非隔热性(C类)”分类,且增加耐火等级分级方法(1997版的4.2,本版的4.2.2);
    ——明确防火窗的型号编制方法(见5.2);
    ——将要求分为防火窗通用要求和活动式防火窗附加要求两部分,便于标准的实施(见7.1、7.2);
    ——增加了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7.1.2,8.3);
    ——增加了防火窗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7.1.4、7.1.5,8,9、8.10);
    ——对活动式防火窗活动窗扇的扭曲度提出要求,并增加相应的试验方法(见7.2.3,8.8);
    ——增加了活动式防火窗的热敏感元件静态动作温度、窗扇关闭可靠性、窗扇自动关闭时间要求和试验方法(见7.2.1、7.2.3、7.2.4,8.4、8.11、8.12);
    ——将防火窗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由GB 7633修订为GB/T 12513(1997版的7.6,本版的8.13);
    ——修改了防火窗的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1997版的6.3,本版的9.2);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和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S)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伟平、赵华利、周国平、李博、姜晖、曹顺学、王颖、张明呈。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809-1997。
    请注意本标准的一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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