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防火窗 GB16809-2008
 

9.1 出厂检验

9.1.1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7.1.1、7.1.2、7.1.3、7.2.1、7.2.2、7.2.3,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参见GB/T 2828.1,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
9.1.2 防火窗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9.1.3 防火窗必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