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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土建工程

13.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应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3.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防止地麦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的措施。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采取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再拆除。
13.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采取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的措施。
13.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排水沟。
13.3.5 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 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SH/T 35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 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 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4) 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
           5) 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3.3.6的规定检查。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表 13.3.6  块体式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mm)
        4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  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应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累计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 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 按设备容积的1/3 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12h;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13.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以及砖石工程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3.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防渗罐池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范》SH/T 3535 的有关规定。
13.3.9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3.3.10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和钢结构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与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3.3.11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3.3.12 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地基土回填夯实、垫层铺设、面层施工的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条文说明
 
13.3 土建工程
13.3.1~13.3.12 本节中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是加油加气站的土建工程施工应执行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加油加气站的具体特点和要求,为便于加油加气站施工和检验,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本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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