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3 基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3.0.12条~第3.0.15条的规定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加气母站与LNG加气站;
      3 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
      4 LPG加气站与LNG加气站。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 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有关规定。
3.0.8  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³。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³。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 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³。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 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 0.12的规定。
表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 带“ • 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A的规定。
表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 的规定。
表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人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
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³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柴油罐单罐容积不
应大于50m³ 。
       3 LPG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 。
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 的规定。
表 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当油罐总容积
小于或等于90m³ 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 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表 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表 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³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当油罐总容积
小于或等于90m³ 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³, 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 。
       3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³。
3.0.16 作为站内储气设施使用的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其单车储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4m³。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2 本规范允许加油站与加气(LPG、CNG、LNG)站合建。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国外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普遍采用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方式。
       从对国内外加气站的考察来看,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需求很少,所以本规程没有制定LPG加气站与CNG、LNG加气站联合建站的规定。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参考国外经验,本条规定加油站、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
       为使条文更加清晰、明确,本次局部修订修改了本条表述。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8 增加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业务,是为了适应清洁燃料的发展需要。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定安全规定。
       本次修订,将各级加油站的许用容积均增加30m³, 以便适应加油站加油量日益增长的趋势。2001 年全国汽车保有量约为1800万辆,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已超过8000万辆,是9年前的4倍多;2002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1.1 亿t, 2010年全国汽油和柴油消费量约为2.3亿t,是8年前的2倍多;2001 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 万座,由于城市加油站建设用地非常紧张和昂贵,10年来加油站数量增长缓慢,至2010年全国加油站数量约有9.5万座。由此可见,目前汽车保有量较10 年前已有大幅度增加,加油站的营业量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在加油站数量不能相应增加的情况下,增加加油站油罐总容职,提高加油站运营效率是必要的。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跑过5000t/a 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t/a。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3d~5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5000t/a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65m³~110m³ ,故本规范三级加油站的允许油罐总容积为90m³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是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t/a的加油站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³的油罐总容积基本可以保证油罐一天进一次油能满足需求。加油站如果油罐总容积小,对于销售量大的加油站就需要多次进油,进油次数多,尤其是在白天交通繁忙时进油不利于安全。所以,规定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允许总容积为90m³是合适的。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规范将油罐总容积为151m³ ~210m³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二级加油
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m³~ 150m³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作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人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规范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防火规章》NFPA 30A中规定:对于Ⅰ、Ⅱ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³),,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m³);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m³)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m³)。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 LNG和汽油属于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恪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液体燃油处置规范》2007(TSSA  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m³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m³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0.10 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LPG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LPG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LPG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d~3d。据了解,国外LPG加气站和国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LPG加气站日加气车次范围为100 车次~550车次。根据国内车载LPG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量范围为4m³~22m³。对应2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9m³~52m³;对应3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14m³~78m³。从目前国内运行的LPG加气站来看,LPG储罐容积都在30m³~60m³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据了解,目前运送LPG加气站的主要车型为10t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t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³(包括罐底残留量和0.1倍~0.15倍储罐容积的气相空间)。故本规范规定一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³,三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³,二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m³~45m³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对单罐容量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3.0.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 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³~20m³。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
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³。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地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m³~15000m³(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20000m³(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2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3为宜。故本规范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³ 。
        3 CNG车载储气瓶组既可用于运输CNG,也可停放在站内作为CNG储气设施为CNG汽车加气,在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CNG储气设施的情况下,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 辆"是合适的。2012年版规定"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³ "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CNG加气需求,本次局部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8m³增加到24m³ 。储气井在CNG加气站应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实践经验证明,储气井有非常好的安全性,适当增加储气井的总容积不会给安全带来明县不利的影响。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或无需压缩机增压的加气工艺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如下:一是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二是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三是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³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本规范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他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 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 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易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 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³较为合理。
        2)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因此,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³ ,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 台和1 台60m³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2A 本规范3. 0.12条允许建设LNG与L-CNG加气合建站,此种合建站以车载LNG为统一气源,既可为汽车充装LNG,也可为汽车充装CNG(需先将LNG转化为CNG)。由于LNG的价格贵于CNG,实际情况是"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或CNG加气子站合建站"有更多需求,故本次局部修订补充了"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LNG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形式。表3.0.12A规定的LNG储罐总容积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兼顾了LNG加气和CNG加气的需求。各级合建站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规模,与表3. 0.12中"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的规定相当。
3.0.13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 0.14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13 条基本相同。规定一、二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18)m³ •,三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
(井)容积为9(18)m³,主要供车载储气瓶组扫线或卸气。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故本次局部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2m³增加到18m³ ,以满足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快速将CNG卸入储气井的作业需求。
3. 0.15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和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鉴于LNG设施安全性较好,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合建站的级别划分,按同级别加油站规模确定。
       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LNG和CNG加气需求,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加油与LNG和CNG加气这三者联合建站的形式,增加了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但同时减少了LNG储罐和油品储罐的总容积。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³ )≤24"可以完全是车载储气瓶组或固定储气设施,也可以是车载储气瓶组与固定储气设施的组合(如车载储气瓶组18m³,站用固定储气设施6m³)。
3.0.16 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规格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由于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经常出入城区,安全起见,有必要对其规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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