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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警系统

11.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1.4.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1.4.3 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
11.4.4 LPG储罐和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11.4.5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1.4.6 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11.4.7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1.4.8 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
 
11.4 报警系统
11.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为了能及时检测到可燃气体非正常超量泄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进行泄漏处理,防止或消除爆炸事故隐患。
11.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因为这些区域是可燃气体储存、灌输作业的重点区域,最有可能泄漏并聚集可燃气体,所以要求在这些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11.4.3 本条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1.4.5 因为值班室或控室内经常有人员在进行营业,报警器设在这里,操作人员能及时得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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