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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质量保证

6.1 标准
  应制定防火质量保证大纲,其内容应遵循HAF 003所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并参照HAD 003/03、HAD 003/02、HAD 003/04、HAD 003/06、HAD 003/07和HAD 003/09中的有关规定。
6.2 目的
  从核电厂设计开始,在核电厂整个建造期间及运行寿期和退役期间都应执行防火质量保证大纲,从而保证:
  a)设计能满足防火要求。
  b)各种防火材料和设备均能满足核电厂防火设计所提出的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对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进行鉴定,确认它们能完成其预期功能。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应采用成熟的型号,新研制的设备和灭火剂应经过试验鉴定。
  c)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材料、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并且能按程序完成投入使用前的试验和启动试验。
  d)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如发生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火灾,应评价该火灾所造成的影响,以保证该安全重要物项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性能。
  e)实施各种防火规程,按核电厂运行要求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并且保证这些系统和设备是可靠的。应对消防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及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6.3 行政管理
  对于行政管理有以下要求:
  a)装核燃料之前,应对所有防火分区进行全面检查。所有与正常运行无关的杂物及其他临时可燃物都应清理出各防火分区。
  b)对所有可能危及消防系统运行及防火分区完整性的工程应进行监督。
  c)有火灾潜在危险的工作应在监控下进行施工,相关的消防设备应能随时投入使用,消防人员应时刻准备灭火。
  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参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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