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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 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8.2 点火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7.8.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或《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8 泡沫灭火系统
7.8.1 新增条文。
    燃煤火电厂点火油均为非水溶性油。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及《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均适用于点火油罐的灭火。目前,国内电厂的油罐灭火以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居多。其他灭火方式,如烟雾灭火,也适用于油罐,但在电力系统中应用较少,使用时需慎重考虑。
7.8.2 新增条文。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燃煤电厂的工程实践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及适用条件。
7.8.3 新增条文。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计算、布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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