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灭火器维修 GA95-2015【代替 GA95-2007,GA402-2002】
 

9.2 维修出厂检验

9.2.1 维修过的灭火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贴维修合格证。
9.2.2 维修出厂检验应逐具进行,检验项目应按表1规定,并保持检验记录。
9.2.3 在检验中存在表2所列不合格项的灭火器应进行返工或报废,返工后的灭火器应再按表1规定重新进行检验。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