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灭火器维修 GA95-2015【代替 GA95-2007,GA402-2002】
 

5.1 维修场所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m2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的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和维修后的成品仓库。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
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