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3-2006
 

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太平洋消防网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0条评论  网友评论

 
目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