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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已作废]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
灭火器
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
2
。
5.1.2 维修场地、 设备、 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
灭火剂
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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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维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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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维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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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9.4 不合格分类
9.3 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9.1 检验类别
9 检验规则
8 试验方法
7 报废规定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6 再充装
6.5 零部件更换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3 水压试验
6.2 拆卸
6.1 一般规定
6 维修技术要求
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5.5 维修质量管理
5.4 维修人员
5.3 检验设备
5.2 维修设备
5.1 维修用房
5 维修条件
4 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范围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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