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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活动式挡烟垂壁附加性能要求

5.2.1 运行控制装置
5.2.1.1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的性能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1.2 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的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2.2 运行性能
按6.6.2的规定进行试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从初始安装位置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时,其运行速度不应小于0.07m/s,而且总运行时间不应大于60s;
    b)应设置限位装置;当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的上、下限位时,应能自动停止。
5.2.3 运行控制方式
按6.6.3的规定进行试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控制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与相应的感烟火灾探测器联动,当探测器报警后,挡烟垂壁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
    b)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后,挡烟垂壁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
    c)系统主电源断电时,活动式挡烟垂壁应能自动运行至挡烟工作位置,其运行性能应符合5.2.2的规定。
5.2.4 可靠性
    按6.6.4的规定进行试验,活动式挡烟垂壁应能经受1000次循环启闭运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挡烟垂壁应仍能正常工作,直径为(6±0.l)mrn和截面尺寸(15±0.1)mm×(2±0.l)rnm的探棒不能穿过挡烟部件。
5.2.5 抗风摆性能
    按6.6.5的规定进行试验,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表面垂直方向上承受(5±l)m/s风速作用时,其垂直偏角不应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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