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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防车辆类产品

5.5.1 功能性要求
5.5.1.1 消防车辆类产品应具有灭火、抢险、登高、照明、排烟、供水、供液、供气、化学洗消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消防车、消防摩托车等产品。
5.5.1.2 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改装选用的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改装应不影响底盘性能;
    b)行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c)各上装部件与底盘的联接、固定应可靠,工作应正常;
    d)相应的器材及附件应配备齐全,布置合理,固定可靠;
    e)警用声、光报警装置、各仪器仪表和操纵手柄、按钮应工作正常,相应的功能指示和操作说明应齐全;
    f)标志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
    g)应具有良好的维修性以及各类环境下的适应性。
5.5.1.3 消防摩托车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a)所有改装选用的摩托车底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b)车载灭火装置与摩托车底盘联接可靠,改装后的消防摩托车不应出现行驶时偏斜、转向沉重、抖动等危及安全行驶的现象;
    c)消防摩托车的灭火装置、救援装置和警用声、光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5.5.2 安全性要求
5.5.2.1 消防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满载质量以及各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同轴两侧轮载相差不应大于底盘厂允许该轴轴荷的7%;
    b)外廓尺寸、质心高度、侧倾稳定性能、制动性能、后视野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口指向、侧面及后下部防护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外表面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消防装置操作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热源。对危及人员安全的热表面、高速回转物以及压力出口均应设有防护装置。消防车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国家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压力容器在消防车上安装时,其与硬物接触处应衬上柔软、耐腐和减震的衬物;
    d)各机械、液压和电气安全系统以及相应的报警装置应工作可靠,满足使用要求。
5.5.2.2 消防摩托车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满载质量、前轴载质量、后轴载质量均不应超过底盘厂规定的最大限值;
    b)二轮、四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m,正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7.5m,边三轮消防摩托车的制动距离不应大于8m;
    c)装载喷雾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34B灭火级别,装载干粉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的消防摩托车应至少到达4A、144B灭火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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