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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奏
 
条文说明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等级、重要性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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