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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

《消防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由此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反映了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客观规律,也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的特色。防火和灭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是“消”的先决条件,“消”必须与“防”紧密结合,“防”与“消”是实现消防安全的两种必要手段,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坚持“防”“消”并举、“防”“消”并重的思想,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一火灾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一)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消防工作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要把火灾预防摆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通过各种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依靠全社会力量,大力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无数事实证明,只有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二)防消结合

防消结合”,就是要求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防火和灭火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通过预防虽然可以防止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但火灾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从宏观来看,绝对社绝火灾发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千方百计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应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建设,搞好技术装备的配备,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灭火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做到能够及时发现、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的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这一原则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

(一)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法》第三条做了原则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另外,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査、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

(二)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监管职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机构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三)单位全面负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依靠单位贯彻落实,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单位全面负责”包含以下方面: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単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和组织扑救。

(四)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已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理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査,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于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来说,首先是政府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首先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

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消防工作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只有“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方责任主体在消防安全方面各尽其责,才能使每个单位、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要求五个等级的建(构)筑物消防员都必须掌握火灾的定义及分类,火灾的危害及特征,消防工作的特点及主要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基础知识。

思考与练习题

1.简述火灾的定义。

2.简述火灾的危害性。

3.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哪几种类别?

4.火灾按损失严重程度分哪几类?

5.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6.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7.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8.消防工作为什么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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