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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排烟口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4.2 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 ,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6.4.3 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 计算。

6.4.4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6.4.5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条文说明

6.4 排烟口

6.4.1 烟气由于受热而膨胀,容重较轻,故向上运动并贴附于顶棚上再向水平方向流动,因此要求排烟口的设置尽量设于顶棚或靠近顶棚墙面上部排烟有效的部位,以利于烟气的收集和排出。

6.4.2本条规定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主要考虑:均匀布置可以尽快截获火灾时的烟气和热量,可以较好地布置排烟口和利用排风口兼作排烟口。

规定排烟口避开出入口,其目的是避免出现人流疏散方向与烟气流方向相同的不利局面。

规定排烟口与该排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里的“水平距离”是指烟气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

6.4.3 本条规定排烟口设置中的各种方式。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处于闲置无用状态,且体形较大,很难与顶棚上的其他设施匹配,故很多工程设计采用排风口兼作排烟口的方法予以协调解决。

6.4.4 本条规定排烟口特别是由排风口兼作排烟口时的开闭和控制要求。

6.4.5 本条规定了排烟口风速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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