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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

3.3 耐火极限

3.3.1 除本规范有特别规定外,本规范中涉及的各类生产车间、库房、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用途场所,其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相应建筑或场所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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