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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5.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5.3.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
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对泡沫液的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5.3.3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贮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5.3.4 压力比例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³。囊式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
皮囊应满足存贮、使用泡沫液时对其强度、耐腐蚀性和存放时间的要求。


条文说明
 
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5.3.1 目前国产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生产厂家有震旦消防设备总厂、浙江万安达消防器材厂、上海浦东特种消防设备厂等多家,且都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在国内大量使用。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技术特点和控制要求,《规范》推荐采用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并根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生产厂家共同具有的产品性能,规定其应具有在规定的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以便于操作和控制。
5.3.2 泡沫液罐是贮存泡沫液的压力容器,而泡沫液(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抗溶性泡沫液等)对金属均有不同程度的腐蚀作用,为了延长贮罐的寿命,使泡沫液在短时间内不会变质,故作此条规定。
5.3.3 由于泡沫液罐属压力容器类,所以应设安全阀和检修用的人孔。为了重复使用,还应设排渣孔、进料孔和取样孔。
5.3.4 本条对有、无皮囊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只泡沫液罐的容积均要求不宜大于10m3,是依据各厂多年生产和各地多项工程的实践经验,为安全、可靠而做出的规定。皮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泡沫液的有效存贮时间,对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各项性能亦有较大的影响,本条对皮囊的强度和耐用性作了规定。对于这些规定,我国的相关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已有明确规定,而且国内各主要生产厂的产品质量均可达标,并有完善的技术措施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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