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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0  来源:中国上海  浏览次数:1731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委托管理和自行管理)

住宅物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或者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二)按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六)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任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任务: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协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对所在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

(五)组织开展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为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参与的志愿消防管理和志愿消防宣传等志愿消防活动,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指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任务的技术指导,为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消防演练计划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与消防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治)

因规划布局原因导致住宅物业存在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水源缺失等情形,需要有关部门整治、消除火灾隐患的,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有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应当包括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实施进度以及人员疏散的临时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义务)

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和消防演练用水,对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予以配合。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应对住宅物业火灾的电力、燃气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使用明火;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

(九)在停车库、地下空间违法居住等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

 
关键词: 消防安全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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