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一、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二、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四、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五、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六、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七、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八、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九、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