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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平米餐厅未经消防检查营业被罚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1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1534

  据嘉兴政府网站8月10日消息,海宁市消防大队近日对位于海昌街道文苑路的某主题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宁大队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

  据了解,该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该餐厅营业面积为26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处罚。

  对于该餐厅未经消防检查擅自营业的情况,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当场对其负责人讲明了事实,告知危害性,并强调餐饮店属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 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要求餐厅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以案说法

  建面300㎡以下餐厅应取得哪些消防许可?

  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一个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可能涉及的消防许可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每一个建设工程应取得以上哪项许可,需根据建设工程场所性质类型及建筑面积大小来判定。那么建面小于300m2的餐厅应取得哪些消防许可呢?

  首先,餐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众聚集场所,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次,餐厅既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就应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后,小于300㎡的餐厅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因此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无特殊要求情况下,建筑面积小于300㎡的餐厅应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可不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关键词: 消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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