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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消防等级划分等六个问题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1  来源:上海化工研究院  浏览次数:5763

六、消防设施

6.1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和消火栓设置

以10×104m³浮顶罐为例,我国规范规定固定式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2.0L/(min;m2),不考虑相邻罐冷却,按照这个供给强度,罐区 消防冷却用水量仅需3000m³,在火灾现场,这是远远不够的。油罐着火时,应考虑着火罐辅助水枪或水炮灭火用水量,以及一旦敞开燃烧时的相邻罐冷却用水 量。在实战情况下,即使是浮顶罐环形密封圈着火,也会启动相邻罐冷却系统;如果是储罐大面积燃烧,在火场环境中,指挥员动用的水枪、移动式水炮和高喷车的 数量是规范理论的数倍,在管网压力和流量能够满足的前提下,将同时使用尽可能多的消火栓,因此,消火栓60m的设置间距过大,建议调整为30-40m。冷 却水供给强度参照其他国家标准,如美国为10.2L/(min;m2),英国为9.8L/(min;m2),日本为10L/(min;m2),建议增至 10L/(min;m2)。对于依山而建的大型油库,难以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受限,应考虑在沿山一面开辟人行通道,敷设消防给水管线,根据罐壁 与山体间距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炮。

6.2泡沫灭火系统

大型油库泡沫灭火系统普遍采用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浮顶油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普遍采用传统的罐壁顶部设置方式,当油罐液位处于中低液位 时,泡沫受风力作用,难以有效覆盖环形密封圈,灭火效果并不理想,且损耗较大。同时,罐顶应设置泡沫栓接口,设置位置宜在泡沫发生器前,便于对初期小火的 准确打击,以及平时清洗放水,防止泡沫发生器堵塞。现行规范对泡沫液储备量要求不高,以10×104m³浮顶罐为例,根据罐区布置和泡沫站设置位置不同, 着火罐泡沫液用量、泡沫枪泡沫液用量、管网泡沫液用量总和一般为6-8m³,现行规范对泡沫液储量的要求是在比较乐观的情况下得出的,没有考虑大面积大范 围燃烧,供给时间仅考虑30min,没有考虑扑救过程中的复燃、油罐不规则变形后泡沫液难以有效输入罐内以及被冷却水稀释后的损耗,在实战中是远远不够 的。

因此,泡沫液作为灭火剂,是有效扑灭油罐火灾的根本,其储量在达到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应考虑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储量的1倍,对于地处僻远地区以及悬水海岛的大型油库,泡沫液难以调集,备用量应增加至2倍以上。

6.3阀门的选型

一些油库出于成本控制,消防管线阀门通常采用手动闸阀,在管网压力过高情况下,难以开启。建议消防泵出水管上阀门,管线上泡沫混合液控制阀和罐前冷却水、泡沫混合液控制阀门为电动蝶阀。

6.4消防车设置

现行规范对大型油库消防车的配置要求较低,要求设置2辆泡沫消防车。根据大型油罐的体量及油库的规模,10×104m³以上油罐高度达20m以 上,普通泡沫消防车已不能适应灭火作战实际。且大型油库地处偏僻,必须立足自救,因此,建议提高消防车辆配置标准,对于单罐容积在10×104m³以上的 大型油库,应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高喷车。


 
关键词: 消防规范 消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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