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限5项。
内容:(一)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消防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消防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消防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设置在地上一、二、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消防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二级(含)以下加油站,消防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上述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括除莲池区、竞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大队外,其余各县(市、区)大队均具备以上审验权限。
解读:上述新下放消防审验权限的建设工程,以往要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批,路途远、用时长、不方便,本着就近、就快、就 简的原则,省公安消防总队在2014年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再次将部分建设工程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下放至具备审验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 由于消防审验法定程序需要足够的监督人员和技术保障,此次调整下放本着重点保障、有序推进的原则,先行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实行。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要按照省厅、总队统一部署和要求,调整下放审批权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分别对社会予以公布。
二、简化办理手续1项。
内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类型的综合体建筑,投入使用、营业前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其内部附属场所与综合体建筑同时开业时,可不再单独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解读:综合体建筑是指内含饭店、影院、商场、超市等多个使用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而成的建筑。随着经济发展,综合体建筑数量日益增 多,其内部附属场所与综合体建筑设置、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是一整套,安全疏散设施也是一个整体。为了减少手续、加快审批、方便经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在办理综合体建筑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在整体检查合格、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综合体建筑同时开业的附属场所可不再单独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缩短行政许可和办理手续时限1项。
内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13个工作日内。
解读:省公安消防总队在2014年将办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采取运用科技、内部挖潜、提高效率等措施,此次压缩到13个工作日内。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要严格执行此次调整后的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