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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1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929

    公消【2016】113号文“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当前,全国各地,超大城市综合体(或者称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热情空前高涨,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情况比较严重,开发建设单位对项目 的前期调研与策划不够,重规模体量,轻特色与合理定位,尤其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设计与安全措施重视不够,过度利用规 范或钻规范的空子,建设与运营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公消【2016】113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文尚在内部传达,官 网上尚未发布。分享给大家!并有综合收集到的资料及刚刚从某消防支队拿到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比对性部分解读,个人观点与意见,仅供参考与交流。

    公消【2016】113号文全文如下: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 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 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备注:确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但对小于10万平米如何参照执行不够明确。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 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备注:此条是将超大规模的城市综合体的审批,在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期提前介入与控制。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

    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 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 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备注:本条对专家评审提出了要求与规定,避免过度利用专家评审方式,保证审批流程的严肃性。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 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 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 身重力下滑开启。

    备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6条,第2项,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本次113号文对此标准从严控制,避免商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大,确保室内步行街能够作为安全疏散区。

    2、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是新增要求。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这一条是要求将地下与地上采用水平防火分隔完全隔断,避免因 地下商业影响地上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等级,满足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要求。这一条将会严重限制了地下商业的采光以及与建筑首层的上下联系交通,对 地下商业的品质影响巨大,对今后地下商业街的设计有深远的影响。另外,地下商业与上部建筑若采用中庭式的防火设计措施,则不受此条约束,但是前提是,中庭 不能设置在步行街内。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 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 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关键词: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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