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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急照明及指示标志设置的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8  来源:消防网  浏览次数:190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建规》10.1.5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 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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