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规》10.3.5-10.3.7
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⑥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