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
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整治标准和问责
“十个一律”有关规定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扎实推进我市夏季消防安全“双月”攻坚专项行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实行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和问责“十个一律”。
一、违法建筑不得出租。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二、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要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配置逃生绳,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三、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如需设置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
四、居住出租房应根据需要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一律不得居住人员(停止使用电瓶车)。
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在整改完成前必须停止出租;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擅自拆封使用的房东、业主,一律采取行政拘留。
六、乡镇网格员、驻村干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排查责任主体,对其网格内的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要全面开展排查,对未按规定排查到位、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的,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
七、乡镇(街道)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网格员、驻村干部等排查上报的各类消防隐患,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逐一整改,因工作不力而未有效整改的,经查实,对乡镇(街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八、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执法责任主体,对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未整改或依法处置不力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一律启动问责。
九、县(市、区)政府对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负有监管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要追责,主要领导要问责。
十、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承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责任,因组织、协调和督导不力而未落实消防整治工作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