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应设固定的动火车间(或场地),同时加强对临时动火的部位和场所管理,坚持动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一级动火的情况有;禁火区域内,油罐、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各种有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空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房间、容器和场所,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一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调度部门,由其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由参加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单位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二级动火的情况有;在具有一定火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二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车间或工段的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车间负责人、焊工和车间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字后,交给单位或保卫部门审批。
(3)三级动火审批。三级动火的情况有: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火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焊割作业时都属三级动火范围。三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由申请动火者赶写动火申请单,由焊工、车间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车间或工段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