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设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地点,不得在居民区、供水水源和水源保护区,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畜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和军事设施周围1000米范围内规划和兴建。
(2)外商投资建设的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也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规范、标准,国外设计的工程也必须将其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的有关部门审核。
(3)研制新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同时研究其易燃性、爆炸性、氧化性和毒害性等机理,并对其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灭火方法和适用的灭火剂等进行检测和实验,通过实验对其火灾危险性、中毒危害性等做出科学评价。
(4)凡出厂的易燃易爆产品,都必须有产品的安全说明书。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的要求,产品包装不合格者不准出厂。对盛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应保持其所盛物品的专一性,不宜随便改装它物。如因特殊情况需改装它物时,应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批准的手续后才可改装。对需要长期停用的盛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停用前和重新使用前,都要进行清洗、置换、化验分析等安全处理。反应釜、反应塔、反应罐等压力容器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6)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消防安全设施。当使用汽油、煤油、乙醇、丙酮、乙醚、苯等易燃溶剂时,场所内部应有良好的通风。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因质量不合格,或因失效、变态、废弃时,要及时进行销毀处理。销毀处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环保部门同意,禁止随便弃置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8)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