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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允许生产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0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493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对于剧毒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乡、镇、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禁止生产;对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需国家兵器工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的外,一般企业禁止生产。不论什么企业,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按标准要求安设防雷保护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査。
(3)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阀、阻火器、水封、自动报警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与校验,保证质量合格。
(4)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严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的作业人员,都必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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