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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 本规范第3.0.1条列出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本规范第3.0.2条列出的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7.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7条列出的资料。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对原规范第5.1.2条的进一步完善。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后验收前所应具备的全部技术资料。
7.1.2 对原规范第5.1.3条的改写,增加了资料核查内容。资料核查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工程质量验收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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