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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GB50098-2009

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0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 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 98-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和删除了个别术语。

二、提出了超过20000㎡地下商店进行防火分隔的办法;规定了地下商店疏散人数的计算;对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范了防火卷帘的使用要求。

三、对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送风余压值和送风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中庭的排烟要求;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内自动防火阀的动作温度调整为大于70℃时自动关闭。

四、增加了局部应用系统和设置气压给水装置的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进行了修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略作了调整。

五、修改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的规定;对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发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民防局

常州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朱林华 田川平 李国繁 陈宝旭 陈培友 沈纹 南江林 戴晓春 李宗新 赵玉池 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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