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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6:某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擅自将高 37 米综合楼一、二层原卡拉 OK 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2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769

某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擅自将高37米综合楼一、二层原卡拉OK厅、KTV包间改造成商场(每层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无自动消防系统),室内上下层之间设有一部敞开式楼梯和一部自动扶梯。室外设有两部楼梯通至二层屋顶上人屋面进入单元式住宅楼。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进行了监督检查。问:

(1)该楼疏散楼梯是否符合要求?

解析:商场部分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要求,该楼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住宅的疏散楼梯符合要求。

(2)商场部分防火分区面积设置是否合理,如何处理?

解析:不合理,在没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下,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平方米,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检查后消防监督机构应该填写哪种法律文书?

解析: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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