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有关要求,湖北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第三次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全国统一考试。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
考试时间:2018年9月16日(星期日)上午,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考试地点: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具体以准考证信息为准。
(一)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持消防安全管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二)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操作人员、消防文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均可报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已参加过2017年度9月份初级、中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但未合格的人员,可重新申报鉴定(理论、实操均未合格者)或单科补考。
(一)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截止2018年8月5日。在理论考试前报名截止后报名的,将被安排参加下一次理论知识统考。
(二)报名要求:
凡报名参加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理论统考的考生于报名截止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及岗位证明原件);填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纸质版2份;小2寸(32mm×40mm)近期同版彩色免冠照片一式3份(含电子档照片,JPG格式,大小不超过20kb),到各市、州培训点(市、州消防支队防火处)登记报名。
参加过2017年度9月份初级、中级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但未通过的人员,报名时需重新申报资料,在报名时必须注明参加本次鉴定(补考)的考试科目(理论考试或实操考核)。上述资料经各培训点审查核实后,考生身份证、学历证书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其余资料(含考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电子版)由各培训点及时上报至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方式。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成绩都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考试全国统考,时间90分钟。技能操作鉴定考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分批次安排操作技能考试,具体时间安排见准考证。
如有其他问题,可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湖北)站联系。联系人:范玉珠,电话:027-879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