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速查 » 规范 »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4.5 其它场所

4.5.1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  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3  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4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5.2  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5.3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4.5.4  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2  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其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 L/min,射程不应小于6m;
    3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且宜配备水成膜泡沫液;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条文说明
 
4.5.1  本条对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台泡沫炮,汽车装卸栈台的用量要能供给1支泡沫枪。
4.5.2、4.5.3  这两条规定主要依据NFPA 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和BS 5306 Part 6《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于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有围堰限制的场所,液体会积聚一定的深度;没有围堰等限制的场所,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正常情况 下,前者所需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比后者要大。
4.5.4  2007年9月5日和6日,规范编制组在浙江诸暨组织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厢式轿车火灾试验。灭火操作者为一般工作人员,每次试验燃烧的93﹟车用汽油量大于15L,灭火时间小于3.5min。本条规定主要依据上述试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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