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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主体结构、地下钢结构、檩条及墙架等次要构件、钢平台、钢梯、防护栏杆等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3  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11.1.4  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11.1.5  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11.1.6  钢结构安装检验批应在进场验收和焊接连接、紧固件连接、制作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11.1.7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遵照本规范第10.1.4、10.1.5、10.1.6、10.1.7.、10.1.8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的柱与柱、主梁与柱的接头,一般用焊接方法连接,焊缝的收缩值以及荷载对柱的压缩变形,对建筑物的外形尺寸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柱和主梁的制作长度要作如下考虑:柱要考虑荷载对柱的压缩变形值和接头焊缝的收缩变形值;梁要考虑焊缝的收缩变形值。
11.1.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每节柱的定位轴线,一定要从地面的控制轴线直接引上来。这是因为下面一节柱的柱顶位置有安装偏差,所以不得用下节柱的柱顶位置线作上节柱的定位轴线。
11.1.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中,建筑物的高度可以按相对标高控制,也可按设计标高控制,在安装前要先决定选用哪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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