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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材料

5.11.1 箱体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薄钢板或铝合金材料制造,也可使用符合本标准5.12要求的其他材料。
5.11.2 栓箱箱门材料可根据消防工程特点,结合室内建筑装饰要求确定,镶玻璃的箱门玻璃厚度不得小于4mm。
5.11.3 水带挂架、托架和水带盘应用耐腐蚀材料制成,若用其他材料必须进行耐腐蚀处理。
5.11.4 箱内配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开关喷嘴、卷盘轴、弯管及水路系统零部件,应用铜合金或铝合金材料制造,也可用强度和耐腐蚀性能(或经过耐腐蚀处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其他材料代用。
5.11.5 铜合金应符合GB/T 1176的规定。
5.11.6 铝合金应符合GB/T 117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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