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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供水

4.3.1 城市消防用水可有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供给。当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4.3.2 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城市给水系统为分片区供水且管网系统未可靠联网时,城市消防给水量应分片区核定。
4.3.3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接有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消防给水管道,其布置、管网管径和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4.3.4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2 市政消火栓应统一型号规格。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寒冷地区可设置消防水鹤,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 火灾风险较高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设置密度,加大供水量和水压。
4.3.5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 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
    2 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
    3 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
4.3.6 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3.7 每个消防站辖区内至少应设置一个为消防车提供应急水源的消防水池,或设置一处天然水源或人工水体的取水点,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通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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