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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维修

8.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 业资格证书。
8.2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陣的,相关人员应填写《達筑消防设 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8.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 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査 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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