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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 6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中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2.2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各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最小防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2010 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 112 个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距离散性较大。
    2  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的仅为 52.9%。
    为此,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设项目现场客观条件的差异,确定以不少于 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或满足的防火间距作为本规范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按照本条规定,施工现场如需搭设多栋临时办公用房、宿舍时,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办公用房与宿舍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间距。当办公用房或宿舍的栋数较多,可成组布置,此时,相邻两组临时用房彼此间应保持不小于 8m 的防火间距,组内临时用房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按照本条规定,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分开设置,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间距。如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合建在同一临时用房内,两者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现场需设置两个或多个配电房(如同一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各总承包单位均需设置一个配电房)时,相邻两个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4m 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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