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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2:阮某是县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陈某是县加油站个体老板。阮某在饭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0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038

阮某是县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陈某是县加油站个体老板。阮某在饭店吃饭时与陈某发生冲突。次日,阮某与士官李某对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当时陈某不在场。在加油站帮忙的陈某弟弟要求阮某出示证件,阮某说:“我是消防队的,回头给你看(证件)”。检查中,阮某发现该加油站涉嫌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违法经营。于是要求陈某弟弟随行到消防队。陈某弟弟不同意,阮某、李某二人把陈某弟弟架到了车上带到了消防队,阮某对其进行询问。问:

(1)阮某对加油站检查行为是否正当?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解析:不正当。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2)阮某对加油站的检查哪些方面违反了规定?

解析:主要表现:1)大队士官无执法权,不符合执法的规定;2)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未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未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3)该案件调查中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解析:不合法。表现在:一是调查人员少于二人;二是传唤当事人未使用传唤证;三是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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