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部局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结合2016年12月29日,部局印发《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我市已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通知精神,确保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正常开展,我局决定将现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0月31日。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于2017年6月14日至16日,携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本单位社会保险密钥到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延期手续。现将继续实行临时资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和136号令)相关要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严禁出现超范围从事检测维保活动、出具虚假和不实报告、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满足要求。
三、我局已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近期将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同时,结合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的单位,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使用“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和书面结论等文件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服务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017年5月27日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4年2月3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实施。该《规定》明确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办理条件以及不同资质所需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该《规定》的实施拉开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序幕,由于种种原因,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首考推迟到2015年12月才举办。
截止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共开考两次,累计通过人数约1万人。由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迟迟未出台,目前全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均实施临时资质,各省市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要求不一。
2017年2月27日,《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该《规定》分别从注册、执业、监管等方面明确相关要求,尤其是规定注册条件和审批程序,预计自2017年10月起,各省市将开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