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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13强制性条文+说明汇总 设计说明必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8  来源:太平洋消防网  浏览次数:1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国家标准共有24条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这些强条包括规定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超高层除消防控制室外控制器直接的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住宅建筑集中报警、控制中心须设应急广播;系统应设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应采用阻燃、耐火、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此外,还规范性地规定了1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探测器、模块、设备、地址以及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设备的数量;水泵、风机消防设备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强调规定了系统管理内容。

1、3.1.6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说明:

3.1.6本条规定了总线上设置短路隔离器的要求,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短路隔离器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系统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响的关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3.1.7

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跃避难层。

条文说明:

3.1.7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为便于火灾条件下消防联动控制的操作,防止受控设备的误动作,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火灾控制器所在区域的避难层。

本条根据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对设置的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报警和联功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3.4.1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3.4.1本条规定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理由与条件。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迸行了明确的细化的规定。建筑消防系统的显示、控制等日常管理及火灾状态下应急指挥,以及建筑与城市远程控制中心的对接等均需要在此完成,是重要的设备用房,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3.4.4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记录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资料,以便于在日常巡查和管理过程中或在火灾条件下采取应急措施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有的资料,是消防管理人员对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管理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特别是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5、3.4.6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条文说明:

3.4.6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大型工程更多,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修,其他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网不得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或事故。

本条是保障消防设施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4.1.1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条文说明:

4.1.1本条是对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基本技术要求。通常在火灾报警后经逻辑确认(或人工确认),联动控制器应在3s内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动控制信号给相应的消防设备,当消防设备动作后将动作信号反馈给消防控制室并显示。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核心设备,消防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准确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现场受控设备按预定的要求动作,是完成消防联动控制的基本功能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消防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应反馈给消防联动控制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4.1.3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条文说明:

4.11.3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个受控设备之间的接口参数应能够兼容和匹配,保证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

一般情况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同,各自设备对外接口的特性参数不同,在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等环节细化要求消防联功控制系统设备和现场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互相匹配,是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协同、有效动作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8、4.1.4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等消防设备的手动直接控制应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实现,盘上的启停按钮应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的控制箱(柜)直接用控制线或控制电缆连接。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风机,是在应急情况下实施初起火灾扑救、保障人员疏散的重要的防设备。考虑到消防联功控制器在联动控制时序失效等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不能按预定要求有效启动上述消防设备的情况,本条要求冗余采用直接手动控制方式对此类设备进行直接控制,该要求是重要消防设备有效动作的重要保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9、4.1.6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条文说明:

4.1.6为了保证自动消防设备的可靠启动,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任何一种探测器对火灾的探测都有局限性,对于可靠性要求较高的气体、泡沫等自动灭火设备、设施,仅采用单一探测形式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该类设备、设施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不能保证这类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求该类设备的联动触发信号必须是两个及以上不同探测形式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本条是保证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可靠启动的基本技术要求。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报警触发装置,可能受产品质量、使用环境及人为损坏等原闪而产生误动作,单一的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动作的联动触发信号,有可能会由于个别现场设备的误报警而导致自动消防设备(设施)误动作。在工程实践过程中,上述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防止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出现误喷,本条强制性要求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信号的“与”逻辑组合作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联动触发信号。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0、4.8.1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条文说明: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在发生火灾时发出警报.其主要目的是在发生火灾时对人员发出警报,警示人员及时疏散。

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警报,对保障人员的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1、4.8.4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条文说明:

4.8.4为避免临近区域出现火灾语音提示声音不一致的现象,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清楚地对建筑内的人员传递火灾信息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功能。当火灾声警报器设置语音提示功能时,设置语音同步器是保证火灾警报信息准确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2、4.8.5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条文说明:

4.8.5为保证建筑内人员对火灾报警响应的一致性,有利于人员疏散,建筑内设置的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

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同时启动同时停止,可以保证火灾警报信息传递的一致性以及人员相应的一致性,同时也便于消防应急广播等指导人员疏散信息向人员传递的有效性。要求对建筑内设置的多个火灾声警报器同时启动和停止,是保证火灾警报信息有效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3、4.8.7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

4.8.7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多为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这些建筑内人员集中又较多,火灾时影响面大,为了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人员有效疏散,要求在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对于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这些人员密集场所,多年的灭火救援实践表明,在应急情况下,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疏散导引的信息可以有效地指导建筑内的人员有序疏散。为了提高这些复杂建筑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能力,减少人员伤害,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4、4.8.12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条文说明:

4.8.12火灾时,将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的控制切换方式一般有两种:

(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的扬声器和馈电线路,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在消防控制室切换输出线路,使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按照规定播放应急广播。

(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的扩音机、馈电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发生火灾时可遥控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紧急开启,强制投入消防应急广播。

以上两种控制方式,都应该注意使扬声器不管处于关闭还是播放状态时,都应能紧急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特别应注意在扬声器设有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日常广播或背景音乐系统中的应急广播方式,应将扬声器用继电器强制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线路上,且合用广播的各设备应符合消防产品CCCF认证的要求。

在客房内设有床头控制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工作状态(开、关),都应能紧急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线路上,播放应急广播。

由于日常工作需要,很多建筑设置了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为节约建筑成本,可以在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时共享相关资源,但是在应急状态时,广播系统必须能够无条件的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这是保证消防应急广播信息有效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5、6.5.2

6.5.2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条文说明:

6.5.2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等级要求。这样便于在各个报警区域内都能听到警报信号声,以满足告知所有人员发生火灾的要求。

本条是保证火灾警报信息有效传递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6、6.7.1

6.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条文说明:

6.7.1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本条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7、6.7.5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条文说明:

6.7.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本条是为了保证消防管理人员及时向消防部队传递灭火救援信息,缩短灭火救援时间,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8、6.8.2

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条文说明:

6.8.2由于模块工作电压通常为24V,不应与其他电压等级的设备混装,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不同电压等级的模块一旦混装,将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导致系统不能可靠动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19、6.8.3

6.8.3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内的设备。

条文说明:

6.8.3本报警区域的模块只能控制本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以免本报警区域发生火灾后影响其他区域受控设备的动作。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一旦同时控制其他区域的消防设备,不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将影响本区域的防、灭火效果,是必须避免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0、10.1.1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10.1.1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要求,蓄电池备用电源主要用于停电条件下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稳定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1、11.2.2

1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条文说明:

11.2.2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因此这里规定此类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对于其他传输线等要求采用阻燃型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以避免其在火灾中发生延燃。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2、11.2.5

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条文说明:

11.2.5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如果合用线槽应进行隔板分隔。

本条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及对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可靠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3、12.1.11

12.1.11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条文说明:

12.1.11隧道内的工作环境比较复杂,如温度、湿度、粉尘、汽车尾气、射流风机产生的高速气流、照明、四季天气变换等因素均会影响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稳定运行。为进免湿度、粉尘及汽车尾气等因素对消防设备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对消防设备的保护等级提出相应的要求。

本条是保证隧道场所设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稳定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24、12.2.3

12.2.3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条文说明:

12.2.3本条规定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的设置要求。

本条是保证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外浮顶油罐场所应用时,对初期火灾探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基本技术要求,故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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