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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消防法》太严厉,活到当下就是万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2  来源:《火线》杂志  作者:孙芳冰  浏览次数:2528

我国的《消防法》立法目的首先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其次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从各项消防法法条可以看出,对对违法者的处罚是分等级分情况而定,不是一概而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除了有法可依,执法过程也不像古代那样蛮暴。要是在古代,民警才不会苦苦劝阻呢,直接逮捕就完了。

不过说到过分,在古代,不分哪里就抽烟的习惯,可保证他活不过两天。不信?来看看吧!

商周、春秋:路上倒炉灰要剁手?!

我国第一条消防法规,出现在距今3600年前的殷商时期。“殷王法”中有一条:“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不能在道路上遗弃灰烬,因为其中可能有火,导致复燃而酿成火灾。然而,“断其手”在今天看来略显生猛残酷,你说这大哥要是穿越回商周,是不是就直接剁手啦!

商周、春秋:路上倒炉灰要剁手?!

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严酷处罚。《墨子·号令》中称,“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不懂啥叫车裂的同学,请看《芈月传》第一集。

车裂

秦、晋、十六国:弃灰于道脸刺字

有时候,历史中也存在一些轮回。到了秦代,竟然又出现了关于“弃灰于道”的处罚,只是这次的处罚换了花样。商鞅变法时,有“弃灰于道者,黥”的刑罚,就是在脸上刺作记号并涂上墨黑,以示惩罚。

秦、晋、十六国:弃灰于道脸刺字

十六国时期后赵君主石勒也注重防火,不过他把矛头指向了火灾管理方面。《太平御览》引《后赵录》称,“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百鼓之后”,即夜间起更之后;“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失火纵火的责任已经是行政长官连带制,堪称史上最严消防法。

唐和宋:全民消防的朝代

隋唐以后,出现了“全民消防”的律例。《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则“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也就是冷眼观火,不向上级报告者,也要处以失火罪一半的刑期。由此可见,我国唐代消防主要依靠民防力量。

在宋代,火灾发生后,必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则是故意而为。失火与纵火动机不同,受到的责罚也不同。放火的处罚要重,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

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火起后逃跑。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发动百姓,捉拿肇事者归案。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寄放赃物、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否则将会被治罪。

辽、金、元:火灾责任人是死罪

至元代,有关火灾处罚的规定较为完备,不仅有对失火、放火的处罚规定,而且对百姓的日常防火也有明确规定。如“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火瓮,积水常盗,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

辽、金、元:火灾责任人是死罪

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有些城市还规定了夜间禁止使用灯火的规定。如在禁时以后,发现谁家灯火不熄,就在门上留下标记,次日早晨传其户主至官府询问,若无特殊情况,则处罚之。

明朝:有的是宵禁 没有夜生活

明代的北京城是实行宵禁的,不准百姓夜里逛街和家中点灯,谁不听话就要挨打。《大明律》规定:凡京喊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当时实行宵禁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火、防盗。夜禁之后,不仅不许上街,掌灯夜作也是不允许的。

辽、金、元:火灾责任人是死罪

为了严控火患,明代掌权者对百姓的焚香祭拜活动也进行了严格的管控。明代法律不允许老百姓上坟烧纸,也不许在自己家里或庙里焚烧夜香。《大明律》规定:“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祈酿火灾者,同罪。”还规定:“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偏感人民,为首者,纹。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别流三千里。”即流放到边远地方至三千里之外之意,近似于充军。

 
关键词: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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