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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民事案例:混合过错致火灾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8  来源:消防法律  作者:齐岩  浏览次数:5453

消防民事案例:混合过错致火灾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内容导读:

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是典型的共同侵权案件,此处的“共同”是广义上的共同,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多因一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期我们推送一则混合过错火灾侵权责任案件供读者参考,感谢作者的供稿。

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案件事实:

2014年12月8日,长春市经开六区19栋1单元201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部分建筑及物品,造成1人死亡。经查明,该房屋原为居民住宅楼,所有权人为王某。但王某将该房屋非法改造为群租房,间隔出13个小隔间,经多次转租后,最后转租给谷某,再由谷某对外租赁、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谷某将15号隔间租赁给王博居住。由于该房屋改造未取得任何合法的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私拉乱接电源线路,未设置火警预报装置和自动灭火喷淋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无火灾扑救和人员营救预案,存在极大的火灾事故隐患。由此,火灾事故导致王博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区19栋1单元201室15号隔间内部,起火原因排除飞火、放火、生活用火不慎,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案发后,死者王博的家属申请对王博进行尸检判明死因,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5日作出(长)公(刑技)鉴(尸检)字(2014)1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排除王博因一氧化碳及海洛因等物质中毒死亡,但对王博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407.33mg/100ml,已达中毒量,可致意识丧失、深度昏迷。综合分析,王博乙醇中毒致意识丧失、深度昏迷,起火后被烧死,鉴定意见:王博系烧死。

随后,死者王博的家属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和转租人谷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合计726509.2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对火灾事故侵权案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即死者)对火灾侵权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问题。

裁判分析: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房屋系普通住宅,本不能用于开公寓等商业用途,但房屋所有人王某却将该房屋改造成13个小隔间的群租房用于出租,并允许承租人对该群租房进行转租。作为房屋的出租人,王某理应尽到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却违法将房屋隔成木板隔间用于出租经营收益,对其改造、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嗣后,在承租人谷某将出租屋转租给王博后,相关安全隐患的群租行为始终持续,且出租人王某在明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的发生,因此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改造人和出租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本案房屋承租人(转租人)谷某,在明知案涉房屋系普通住宅,不符合开公寓等商业用途的情况下,仍承租房屋并转租给王博,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尽到注意和保障义务,属于违法经营群租房的行为,因此谷某应对于火灾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后果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死者王博已知该房屋系民宅改造为木板隔间存在安全隐患,但仍就选择租赁使用,同时在火灾发生当日饮酒过度致乙醇中毒,案发时意识丧失、深度昏迷、无法逃生,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基于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王某、谷某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王某、谷某主张的发生火灾是因为王博使用电热毯不当导致电气失火,应由王博或电热毯生产厂家承担责任的观点,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失火,但并未确定是使用电热毯不当导致的火灾,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火灾是由电气失火所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谷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王博自行承担30%的法律责任,

小结:

对于混合过错所致的一般侵权案件,须依据责任大小,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对于责任比例的分配,应通过考量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来确定。(文/齐岩)

 
关键词: 火灾 消防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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