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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管理重大突破:一名注册人员可独立执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0  来源:度川管理  浏览次数:2344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进行了简化,减少了合伙企业形式设计事务所的注册人员数量,放宽了合伙企业形式设计事务所对人员年龄的限制,取消了技术装备以及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

新版《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对合伙制事务所减化的力度非常大,可谓一步到位。从2017年3月1日起,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即可开设合伙制设计事务所,这是工程设计行业管理的重大突破。

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即可开设合伙制设计事务所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下发,对设计行业可能带来如下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建筑设计行业专业协作,建筑专业和行业甲级资质的综合性设计院从事综合性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事务所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特色服务,综合性设计与专业化服务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

二、有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主导作用,规定允许一名注册建筑师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有利于激发建筑师活力,达到设计意图的实现,提升了建筑师地位。

三、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建筑设计行业企业结构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设计院一起,构成了建筑设计行业多层次企业形式,有利于专业人士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公司或事务所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设计行业这次动作不小,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门槛,这也让我联想到住建部86号文,其力度远超设计行业,施工行业差点儿实现了“零”门槛。

2016年7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86号),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为三方面内容: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住建部文件

其中第2点,就是要将施工行业转变为“零”门槛,充分实现市场化!但这是征求意见稿,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正式文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将第2点修改为“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综合各方因素后,即暂维持了建筑业市场门槛没有变化!

住建部文件

这次设计行业已降低了门槛,接下来的施工行业如何改革,是否也有相类似的举措,让我们拭目以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6]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

(二)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三)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1.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结构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机电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不少于1名,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有1名注册工程师年龄可以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1.建筑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年龄可以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结构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机电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不少于2名,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每个专业各不少于1名,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

(二)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包括轻钢结构)设计与技术服务。

(三)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的设计与技术服务。

(四)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附件3—21—1。

四、附则

(一)本标准所考核的注册人员应当为在本设计事务所注册的专职人员,除标准另有规定,其年龄限60周岁以下。

(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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