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19世纪初,俄罗斯消防还只是警察的一个分支,后经数次变革,消防曾分属皇家警察、军队等不同部门管理。1918年至2001年,国家消防 部门隶属俄内务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设消防总局,各共和国、直辖市、州、自治州、边区、行政区下设消防局,各共和国、州、边区、自治州所辖市、区设消防大 队。2001年,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消防总局归属紧急情况部,按照俄《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消防部门只承担防火和灭火救援任务,并不承担医疗救护工作。
1、各级消防组织
(1)联邦消防组织
俄罗斯紧急情况部是处理突发事件的核心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部拥有国家消防部队、民防部队、搜救队、水下设施事故救援队和 小型船只事故救援队等多支应急处置的专业力量。作为俄处理突发事件的核心机构,紧急情况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落实全俄在民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政策,开 展防灭火工作,保障人员水上安全,对俄罗斯国内外受灾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俄罗斯紧急情况部下设11个处,负责灾害的预防、消除突发事故、协助地方应对突发情况、改进民防工作、组织应急系统的技术革新、加强后勤保障、 管理应急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组织和动员工作、制定应急系统内部干涉政策、组织和协调国际救援行动、起草法律法规和编制应急系统预算书。紧急情况部下设 8个局,负责民防部队的管理和培训、组织灭火行动、监督企事业单位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对在内河和近海航行或作业的小型船只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水上搜救、调 度飞机参与救援、监督和检查应急系统资金使用情况并保障救援行动安全有效地进行。
同时,俄紧急情况部还拥有多所院校和科研机构,如全俄急救和放射医学中心。
俄紧急情况部在远东地区、西北地区、南方地区、伏尔加河沿岸和乌拉尔地区、西伯利亚地区和中央地区设立了6个分中心。每个中心在其直接领导下负责所辖地区各种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俄紧急情况部将灾害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火山喷发、地震、水灾、旱灾、海啸等自然灾害;另一类则指化学事故、辐射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坍 塌、火灾、爆炸、气体泄漏等人为事故。俄紧急情况部针对不同灾害事故制定详细的应对措施。各条例除介绍灾害或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外,还详细列举各项预防措施 以及在灾害或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2002年,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消防总局划归紧急情况部。设总局长1名、副总局长4名,另有分管干部工作的总局长助理(兼干部处处长)1名。民防 和紧急情况局下设特种消防管理局、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联邦政府各消防部门的工作,并分别设秘书处、消防监督处、灭火处、消防技术装备处、法制 处、火灾统计分析处、技术规范处、干部处、财务处、消防宣传部和国际消防联络处等。各处除正副处长外,其他干部按行政职务分为主专家(相当于处长助理)、 高级专家(或高级监督员)、专家(财务处为经济师)。消防总局长及几个较大城市副总局长、全俄消防科研所所长和莫斯科市(州)消防局长等授少将军衔,各地 消防局局长授上校军衔。
属国家消防部队的有:
①专门组织社区居民防灭火工作的地区消防部队。
②专门组织企事业单位防灭火工作的消防部队。
③专门扑救重特大火灾工作的特勤消防部队。
国家消防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是为完成国家消防任务,根据现行立法规定设置的。消防管理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的组建、改建、撤建和给养均依据《俄罗斯国家消防条例》实施。
(2)地方消防组织
地方自治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①组织制订并保证消防措施的贯彻实施。
②将拒绝保养或改变其用途的消防资产,收归市政所有。
③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地方预算及与国家消防签订合同的消防机构和消防队。
④组织居民开展防灭火训练。
⑤推动志愿消防和消防联合团体的工作。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必须做到:
①组织制订和保证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应地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②按标准组建、供养由相应财政预算划拨经费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③帮助消防部门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④创造条件吸引组织居民参加防灭火工作。
⑤组织消防宣传,组织居民开展防灭火训练。
⑥负责实施消防科研预算。
2、政府消防部门与非政府消防组织的关系
国家消防部门对志愿消防者和志愿消防队实行登记制度。志愿消防队的财政保障和物质保障,由地方预算设立志愿消防队的企事业经费、消防联合团体的 经费、公民和法人的捐助及其他财政来源加以解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相关企事业单位向志愿消防者提供社会保障。
志愿消防员按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门共同制定的计划表轮流值班执勤,并按平均月工资额发放奖励补贴。该项开支由地方自治机关列入地方预算。
执行值班任务的志愿消防员的人数限额由地方自治机关确定。
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到:
A、遵守消防安全规章,执行消防部门下达的消防监督通知书等提出的合法要求。
B、制订并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C、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本单位职工培训。
D、将消防安全问题纳入集体公约。
E、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和初期灭火器具,应保持其正常状态并不准挪用。
F、按规定标准设立和供养包括和国家消防签订合约的消防机关和消防队。
G、协助消防部门灭火、查明火灾原因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火灾肇事者。
H、在本单位内灭火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器材、燃料、润滑油以及为消防人员和参加灭火战斗的其他人员提供食宿。
I、保证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人员提供进入房屋、建筑设施及其他目标物的通道。
J、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本企(事)业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文件,包括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本企业火灾及损失的相关资料。
K、及时向消防部门通报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和消防器具发生故障、马路通道发生变化等情况。
L、推动志愿消防工作。
3、消防力量的构成
目前,俄罗斯消防队伍基本沿袭前苏联体制。主要包括军事化消防部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另外,还有铁路、民航、森林、国防的专职消防队和其他单位 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其中军事化消防部队由消防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实行军事化管理,主要担负城市、核电站等重点单位的消防保卫任务,经费由国 家财政开支,实行合同制;地方专职消防队主要担负城镇消防保卫任务,由地方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志愿消防队属于基层群众性义务消 防组织,主要担负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防火、扑救初期火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