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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31  来源:公安部  浏览次数:912

公安部关于《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落实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公安部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草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公安部

2、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通过首页左侧“调查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邮编:100054。请在信封注明“规章征集意见”字样。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jfgc@119.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

公安部

2016年5月24日

附: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改决定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和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公安部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9年施行、2012年修订以来,对规范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推动社会单位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就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服务经济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

二是《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对缩小审批范围、简化办事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实践中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重点不够突出、行业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执法监督不够严密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明确。

二、修订思路和过程

(一)修订思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落实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兼顾改革创新和安全发展,缩 小审批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改革监督检查模式,建立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监督抽查制度;推进综合治理,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晰监督执 法责任。

(二)修订过程。2015年,公安部将两部规章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在现行《消防法》 的框架下,组织开展局部修订。期间,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广泛收集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社会单位意见,走访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 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先后召开15场立法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3次印发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征求意见,经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修改决定草 案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缩小审核验收范围。在统筹安全和便民的基础上,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

一是缩小人员密集场所审批范围,整合建设工程类型,取消对消防设计内容较少的学校食堂、寺庙、教堂等3类工程的审批。

二是缩小特殊建设工程审批范围,按照工程类型和消防设计特点,取消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工程等2类工程的审批。取消审批后的建设工程,均纳入备案抽查,强化事后监管。

三是限定专家评审范围,修改和明确专家评审对象,明确专家评审责任。

2、简化办事程序。针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着力提升办事效能。

一是减少申报材料,取消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兜底条款,审核申报材料从5项减少为3项;取消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验收申报材料从8项减少为6项。

二是明确审批依据,为便于群众了解审批标准、明确审批要求,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确定并公布消防审核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目录。

三是降低备案抽查比例,将抽查比例从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降为“百分之二十”,弱化事前抽查,强化事后监督。

3、明晰执法责任。确保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是严格执法责任,规定消防监督执法中应当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实行“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在禁止性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是推进审验分离,在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要求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实施审验分离。

三是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消防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完善开业前检查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一是减少申报材料,取消验收备案材料、员工岗前教育培训记录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从6项减少为3项。

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将开业前检查办理时限由十三个工作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

三是合并审批事项,明确可以合并办理开业前检查和消防验收,合并办理的时限缩短到二十个工作日。

2、改革监督检查模式。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强化事后监管。

一是推动综合治理,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每年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提请政府组织督促行业部门、乡镇、街道等开展综合治理。

二是量化监督抽查,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季度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工作日的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并将人员密集场所等作为抽查重点。

三是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随机抽查监管的要求,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四是引进专业力量,为提高检查效能,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聘请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3、推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突出检查重点,督促引导单位强化自我管理。

一是修订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第六条后增加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类别进行修订,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并规定具体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

二是突出对单位依法履职的抽查,取消建筑合法性抽查内容,增加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抽查,修改4项、增加2款,重点抽查单位依法管理和防火检查情况。

三是推进诚信守法,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

4、明晰执法责任。推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职,明晰执法权责边界。

一是严格执法责任,规定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中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在禁止性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是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三是推进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执法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检查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四是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的4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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